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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 X | 6th May 2009, 00:03 AM | 一般 | (35 Reads)

如果用粗口去責備別人被界定為對他人不尊重的行為,社民連立法會議會在議會涉疑「爆粗」,相信跟聖經中「愛人如己」(馬太福音1919節)以及「污穢的言語、一句不可出口」(以弗所書429節)有所衝突,香港的基督教組織沒有為事件表態。

如果創世記128節提及「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是表明人類對地球上的生物進行適當保育的責任,好奇的市民乘坐船隻或爬獨木舟出海觀鯨的活動,一旦危及到迷途座頭鯨就跟基督教的教義有抵觸,香港的教會組織沒有為觀鯨活動的潛在危機提出意見。

 

如果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爭論被約化成宗教陣營被指的「道德主義和非宗教陣營所指的「宗教右翼霸權主義」之爭,並且形成兩批「反對」陣營﹕一批以個別宗教組織和道德團體為首,反對修訂案將同性同居者納入保障範圍。另一批則是以網絡號召組織起來的市民,目的為反對他們所指稱前者抱持的宗教右翼霸權主義。香港的基督教派及組織是否有責任澄清基督教教義中對同性戀、婚姻以及接納弱勢和異見人士的立場?但是全港的32萬名基督教徒,彷彿只有恩福堂的蘇穎智牧師、明光社和零星的基督教組織表明過立場。

 

三個「如果」將乍看沒有相關的幾個事件連接起來。

 

若然沉默是一種不負責任,藉此去指責基督教人士,未免流於偏頗。事實上一般平信徒都要應付日常的生活,大概會信賴所屬教會可以代為表達其信仰立場;然而要求教牧同工代表會眾的信仰立場發表言論,除了給他們加諸了額外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教牧同工是否有責任為其他人的立場而負起言論和行文的責任?

 觀察現時一般的教會組織,大多由以下的三個階層組成,當中包括「教會領導」,例如執事會和長老等等;另外亦有牧師和幹事等「教牧同工」;人數最多的當然是「會眾」。首兩者的權責比較清晰,反之眾的權利和責任相對之下就顯得較為模糊了。 如果將著眼點放於教會為一種有利於社會運作的組織,會眾的權利應該包括:(一)享用教會提供的服務;(二)行使及享用基督教在社會上的權利,例如得到社會人士在道德立場上的尊重、或者實際一點的,比起非基督徒擁有使用基督教系統內的設施,如學校、會堂以至墳場等的優勢。(三)對社會議題上的影響力(例如報章會報導蘇穎智牧師到立法會聽證會表達對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意見)。 

對於首兩項權利,明顯地會眾的責任是協助維持教會的運作並完善其系統和制度,而會眾亦可以從參與事奉以及金錢奉獻等實際途徑去履行上述的責任。然而對於會眾在享受教會在社會議題上影響力的同時,相對的責任就彷彿相當模糊。

 

吊詭的是,很多時候教會對社會議題表達的立場和意見,究竟有多少是經過「教會領導」、「教牧同工」和「會眾」三方面共同協商之下達成的共識;抑或大多都是缺乏群眾支持之下,教會「走鋼線」地面對社會主流意識的戰陣,因為會眾都選擇沉默。

 

如果視教會的言論為一種「產品」,會眾當然有權利享受這「產品」帶來的社會影響力。然而當「產品」產生社會反彈時,卻要由代表教會發表議論的「教會領導」或「教牧同工」承擔所有批評和責任,「會眾」反而變得有權無責,又是否公平呢?

 顯然,會眾最基本的責任就是發聲,讓教會可以有信心地對社會發出合乎真理而擁有群眾支持的呼聲。 

收筆之際,迷途座頭鯨已經沒有出現一段時間,未知是否已經游出公海繼續牠的旅程。若然我的沉默,縱容了其他人魯莽的觀鯨行為,導致座頭鯨受傷甚至死亡;容讓了年青人以「粗口議員」的行徑,作為開脫用粗言侮辱別人的藉口;放過了對保障弱勢和家庭觀念進行理性討論的機會,卻提供了機會給別人以「宗教霸權」去攻擊基督教,我會想起德國牧師馬丁尼莫拉(Martin Niemoller)碑文